黄怀伟律师,男,广西靖西人,法学学士学位,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、党支部书记、律所管委会成员,曾先后在派出所任所长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任教导员、市公安局法制支队、预审监管支队预审大队任大队长。黄律师办理了大量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黄怀伟律师
手机号码:13977040621
执业证号:14506201610283361
执业律所: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广西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阳光海岸碧海新天7号楼8楼803A室
我与秦某均系再婚,结婚时她带着10岁的女孩萍萍。婚后两年我们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,现在准备离婚。秦某称,我们婚后由于我与萍萍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,故要求我一次性给付萍萍1万元的抚养费。请问,秦某的说法有道理吗?
康勇法官: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、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,你与秦某再婚后,即与秦某的女儿萍萍形成继父女关系,但你与萍萍之间并无法定抚养义务。如果你与秦某离婚后,你不想再继续抚养萍萍,你可以拒绝对萍萍继续履行抚养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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