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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介绍

黄怀伟律师 黄怀伟律师,男,广西靖西人,法学学士学位,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、党支部书记、律所管委会成员,曾先后在派出所任所长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任教导员、市公安局法制支队、预审监管支队预审大队任大队长。黄律师办理了大量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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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黄怀伟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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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4506201610283361

执业律所: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

联系地址:广西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阳光海岸碧海新天7号楼8楼803A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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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可以强迫妻子生孩子吗?

张某是一家外贸公司的业务经理,业务能力非常出色,为了实现自己在职业规划上的目标,她年近四十却始终没有生育的计划。身为张某的丈夫,李某很着急,尤其是看到朋友们活泼、可爱的孩子的时候,想要一个自己的宝宝的念头越来越强烈。李某为了生孩子的问题多次与张某交谈,张某却对丈夫说,自己的工作太忙,没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生养一个孩子。李某认为两人年龄不允许再拖下去了,张某只考虑工作不考虑孩子的想法太不近人情。而张某认为,生孩子付出最多辛苦的是女人,丈夫强迫自己生育是自私的表现。两人为此争执不下。按照中国的传统思想,结婚生子、传宗接代是天经地义的事情,但是,这并不代表着在妻子还不愿意生孩子的时候,丈夫可以强迫妻子生孩子。公民有生育的权利,也有不生育的自由。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,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。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。从理论上说,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,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,因此,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,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,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。现代社会,生活压力越来越大,女性在工作中也承受着很大的压力。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女性对于自身价值的追求,或者是为了工作压力,或者是为了职业升迁,或者为了其他,有的已婚妇女选择了延迟生育甚至不生育。如果丈夫未与妻子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,很容易造成矛盾。上述案例就是一个很明显的关于生育问题的纠纷。生育权,依照我国法律规定,是基本人权之一,是指已婚夫妇有权依照国家规定自主决定生育孩子的权利。不论从生育行为本身还是法律规定来说,生育都是夫妻双方共同决定、共同施行的,脱离了任何一方都无法实现生育的目的。从生育行为特殊性质和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,我国的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特别规定,妇女既享有依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,也有不生育的自由。因此,如果妇女不愿意生育,任何人,包括丈夫也是不能强迫的。当然,妻子在自主决定暂时不生育时,也需要考虑到丈夫对于生育的权利,不能因为自身原因而侵犯到丈夫的生育权。生育问题是夫妻双方之间的共同问题,应该妥善沟通,对于生育时间等问题作出安排,以期达成夫妻双方的一致决定,否则,难以维系稳定的婚姻关系。鉴于丈夫不能强迫妻子生孩子,如果妻子一方一直不愿意生育而丈夫又希望实现其生育权的话,就只能离婚然后重新选择愿意生育的伴侣来实现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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